周恒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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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周恒心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8日 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XX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济南XX律师。

上诉人山东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XX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2民初29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一审法院依法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自2007年开始形成关于仪器仪表电子设备买卖的合同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交易习惯为上诉人先发货,被上诉人后付款。被上诉人对此也予以认可。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尚未结清的款项问题。但是认可上诉人曾与其就欠款数额进行核对的事实。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提交的对账协议不能作为货款结算的依据,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欠款纠纷未作审查就作出了驳回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的判决。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该份判决,并未反映真实情况,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综上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确实存在货款纠纷,经双方核对后涉案欠款金额为203485元,上诉人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B公司辩称,第一,关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在早期买卖交易期间均是定期对账,但是后来上诉人不在对账虽经被上诉人多次催促,上诉人也不进行对账,这种情况已经持续多年,上诉人这种行为违反会计法和公司法规定,由此造成后果自行承担,一审中上诉人竟然将很多未处理单据提交法庭,这些单据未进行销售抬帐记载,更没有财务记账处理,作为法院是审理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不是上诉人的销售内勤和记账会计,上诉人要求法官成为销售内勤和会计是错误的行为,法院应该释明并告知上诉人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单位应该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控制。如果因为,上诉人自身管理混乱导致的损失不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作为民法和经济法体系也应该鼓励遵纪守法建立完善企业制度的企业,应该制裁内部混乱不遵纪守法的企业。被上诉人已经充分履行善意履行的义务,因此被上诉人应该对自己的过错承担不利后果,这才是民法和经济法立法本意;第二,关于货款问题小梁未签字确认,小X的书写内容是否定对账协议,而且小X和被上诉人有关人员之间录音更充分证明小X完全否定对账协议内容,在小X的录音中完全否定了该对帐协议的内容,而且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也承认对账协议没有依据,所谓对账协议就是一个圈套,一个陷阱,上诉人不把精力放在主营业务上不加强管理控制好业务流程,反而不务正业,通过违法的渠道获得不当之财,更说明了上诉人存在自身的问题,而且上诉人在存在自身问题情况下,不仅不予改正,而且变本加厉甚至妄图绑架法院,这种做法法院一定要坚决防止。上诉人的做法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往严重说,是一种虚假诉讼行为,被上诉人要求法院制止和防止上诉人的恶意行为,因为一旦上诉人得手上诉人就会继续采取这种不劳而获的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第三,2017年3月5日对账协议,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并未提交,被上诉人也并未质证。关于对账的过程,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账册,因此可以充分说明三月四日对账行为是一种圈套,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所谓对账必须提供账册才叫对账,不提供账册的行为,不叫对账。2017年3月5日上诉人去小梁处,也未提供账册,因此这些行为不是对账行为。上诉人在上诉状第三部分的内容完全与事实不符。

XX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B公司返还XX公司货款203485元及经济损失;2.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B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经审理本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2017年3月5日《对账协议》,XX公司在一审期间并未提交,B公司也并未质证,XX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52元,由上诉人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擅长劳动争议纠纷、继承方案筹划遗嘱继承遗产执行等遗产继承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筑工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30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房产纠纷、继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