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功适用缓刑
(2015)昆刑初字第00539号
被告人:胡某某
辩护人:刘慧,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7日胡某某雨天夜里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该车尾灯、后转向灯无效)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路口转弯时,致驾驶电动车的李某当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法律规定及量刑幅度: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结果: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律师意见: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发后,不要逃逸,应积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