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亚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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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赠与合同纠纷一审,起诉小三归还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黄亚男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5日 5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男,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欧XX,金华市金东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杨XX。

原告赵XX诉被告邓XX、第三人杨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男、被告邓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杨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第三人杨XX赠与被告邓XX787643.51元的行为无效。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787643.5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支付形式如下:①以177534.29元人民币为本金,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②以164311.22元人民币为本金,从2021年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③以205810元人民币为本金,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④以147396元人民币为本金,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⑤以92592元人民币为本金,从2023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88年某日登记结婚,至今仍是合法夫妻。2023年4月某日,第三人喝醉酒回家,原告帮其手机充电,想看一下第三人为其母亲过世答谢宴请客花费多少钱,无意中发现第三人与被告的微信转账记录,但是又看不到两人有存在任何的微信聊天记录。随后原告心生怀疑,开始翻看第三人的微信账单,才发现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从2019年1月某日开始,至2023年4月某日,每一笔微信转账均为第三人向被告微信转账,累积金额高达757354元(经调证后变更金额)。原告发现这一事实之后,与第三人对质,随后在原告的逼问下,第三人承认其婚内出轨被告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被告的事实。由于转账金额巨大,原告表示要求向被告追回这些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动联系被告,要求被告返还第三人给她的微信转账,被告只回了一条短信“XX”,就再也没有回应。原告认为:第三人婚内出轨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被告明知第三人有家庭,依旧主动维持与第三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这些情况都严重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和原告的利益。第三人未经过她的同意,将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婚外情对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将从第三人处获得的款项返还,并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赵XX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XX

被告邓XX辩称,原告陈述的情况完全悖于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被告在本案中完全是受害人的身份,事实起源是本案第三人纠缠被告,到目前为止,被告从没有主动联系过第三人,第三人不允许被告与其他男性谈恋爱,被告与第三人等朋友在KTV唱歌,第三人转钱给被告,让被告代为支付包厢等款项及服务员的小费给案外人。2019年被告与第三人认识后,在第三人的追求下,与其交往,之后第三人为了应酬的方便租赁房屋,有些费用是第三人叫被告支付的房屋租金,到事发后,原告一直在埋怨被告,却不知被告也不想过这种生活,而是第三人一直要求维系这种畸形的关系,原告所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是赠与合同,但是第三人转账给被告的款项大部分不是赠与,而是由其代第三人支付相关报酬,这些款项并不是基于赠与合同关系产生,这些费用是被告与第三人及第三人的朋友消费支出,并不能称是赠与,在这里不得不说明第三人的聪明之处,其先将钱转给被告,再叫被告交房租KTV 包厢费用、饭店消费等日常生活开销,有时一桌 6-10人都是第三人的朋友,这些费用不应由被告一人承担。综上,被告也是受害人,不是过错方,第三人转给被告的钱全部用于第三人宴请朋友的开支,转账给被告代为支付房租,不是所谓的赠与,故被告不负返还义务。

被告邓XX提交以下证据:XX

经审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

1988 年某日,赵XX、杨XX登记结婚。

2019年1月某日至2023年4月某日,杨XX通过微信支付邓XX 782658.87 元(其中,明细为XX);2021年8月某日,杨XX通过支付宝支付邓XX5000元。同期,邓XX通过微信支付杨XX15.36元。2023年5月某日,杨XX单方签字出具赵XX《婚内协议书》一份,载明,双方于1988年某日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男方跟邓XX发展婚外情,私下微信转账给邓XX人民币 757354元,数额特别巨大,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及相互信任,损害了女方的合法权益,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与婚外情人邓XX女士断绝一切联系;二、今后不得出现在曾跟邓XX玩乐应酬的朋友圈内; 三、放弃家庭财务权;四、无条件协助女方追回私下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事情处理完毕后,在男方遵守上述条款的情况下,女方永远不再提及此事。

另,杨XX出具赵XX《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我是杨XX,在婚内出轨,与第三者邓XX女士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从2019年起至 2023 年某月底被我老婆发现为止,在我出轨的这段时间,我通过微信转账不断向邓XX转钱,转账金额总共有757345元,这个情况我是确认的。我与邓XX之间仅仅是男女关系,没有任何其他合作关系,没有工作关系也没有任何生意来往,这个情况我也确定。

再查明,证人某某作虚假陈述,并承认受邓XX指使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给予婚外第三者的,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法律依据,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该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财产及其利息损失。

XX抗辩,很多款项在第三人转给被告后,被告在当天就转给案外人;有些是被告垫付的,第三人还给被告的钱;其中,某某的包厢费(支付给某某等)、小姐的费用(支付给某某等)、饭店开支(支付给某某店)、支付给房东某某的房屋租金。对此,1.房屋租金,经询问,邓XX自认系其承租,无证据证明系杨XX花费。2.某某的包厢费、小姐的费用,无证据证明系杨XX花费。3.某某的包厢费因证人某某证言不予认定,故对该项抗辩亦不予采信。此外,如邓XX后期取得证据证明存在代杨XX支付费用的情形,可另行向杨XX主张。

关于2019年某日、2020年某日、2020年某日三笔微信红包款项。即便是群发微信红包所得,虽具礼仪给付属性,但实质仍是基于杨XX、邓XX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邓XX由此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关于证人某某作虚假陈述、邓XX指使证人作伪证的问题。本院已经予以训诫,并视情再行决定是否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赵XX自2019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赠与被告邓XX787643.51元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邓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XX177534.29元,并支付利息(以177534.29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被告邓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XX164311.22元,并支付利息(以164311.22元为基数,支付自20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被告邓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XX205810元,并支付利息(以20581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五、被告邓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XX147396元,并支付利息(以147396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六、被告邓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XX92592元,并支付利息(以92592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七、驳回原告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


黄亚男律师(热线:15257905691,来访前请务必电话预约时间)。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金华市妇联热线613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1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