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亚男律师
黄亚男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2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金华专职律师执业7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某国际有限公司、兰溪市某机械厂等严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黄亚男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30日 16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台湾地区新北市X楼。

法定代表人:萧XX,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男,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XX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X

投资人:严XX

被告:严XX,男,1976年6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XX国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兰溪市XX机械厂、严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亚男、被告严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人民币93500元;2.两被告从2021年5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本金人民币93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违约利息;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台湾公司,与被告兰溪市XX机械厂有生意往来。2021年03月18日,原告向被告兰溪市XX机械厂厂长严XX采购slider滑步车1500台,并约定生产检验要求。同年3月22日原告收到严XX回签的订单,并且订单上附带生产检验要求。3月25日,经过双方微信聊天确定预付款的支付方式,原告将预付款人民币93500元支付至严XX指定的账户,并约定5月15日交货。然而此后,严XX不再接听电话,故意拖延,直到5月15日也没有交货,期间原告多次催告,主张立即按照订单及生产要求交货,否则取消订单,返还预付款。但是严XX既不生产货物,也不返还预付款。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并且原告的下家也已经取消订单,该订单已经失去继续履行的意义。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93500元,并且支付相应的违约利息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被告兰溪市XX机械厂是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严XX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兰溪市XX机械厂、严XX答辩称,被告与台湾公司的订单,被告确实有收到93500元。被告也已经按约进行了车架制作。车架已经制作了1500台。期间被告有多次联系台湾公司,但是至今没有告诉这批车子的颜色,导致被告没有办法继续履行订单,请求依法判决。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本院审核认证后,认定如下: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依法确认其证明力,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经综合分析后分别予以评判。

请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兰溪市XX机械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严XX。原告与两被告间原有合作关系。2021年3月18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出订单,2021年3月22日,被告签字确认订单,并通过微信发送给原告,至此,合同成立。订单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slider铝合金滑步车1500台,冰蓝色、酒红色、金黄色三色,各色500台,订金3成,验货完成及装柜后付4成,到达买方仓库检验合格后两周内付清尾款,交货日为2021年5月15日,等等。2021年3月25日,原告将预付款93500元支付至被告指定的银行账号内,被告收到预付款后,也着手进行了加工生产,但时至交货日,被告仅加工了车架,未能将成品车辆按期交付给原告。2021年6月16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内容为:本公司XX国际向贵公司车业(XX机械厂)于2021年3月订购是slider1500台滑步车,并已付定金93500元,约定2021年5月15日交货,期间严XX躲避借口失联不接电话,迄今已逾交期一个月余,经多次电话微信交涉催告交货,严先生不是推拖就是不接电话,请于三日内依订单及检验标准交货,否则解除契约,并退还订金93500元。被告收到该通知书后仍不能交付产品。

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93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一致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审理裁判。原告与被告间订立的订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能按照订单的要求,按期交货,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抗辩,原告没有将制作滑步车的颜色告知给被告,造成被告无法加工生产。由于在订单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冰蓝色、酒红色、金黄色三色,各色500台”,故无需再由原告另行告知,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还抗辩,原告在零部配件上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被告无法满足。对于该说法,被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也不能成立。基于被告的违约,不能按期交货,原告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理由正当,程序到位,被告应向原告退还预付款。

兰溪市XX机械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严XX,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被告兰溪市XX机械厂和被告严XX应共同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依法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兰溪市XX机械厂、严XX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XX国际有限公司预付款93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3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兰溪市XX机械厂、严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XX国际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兰溪市XX机械厂、严XX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亚男律师(热线:15257905691,来访前请务必电话预约时间)。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金华市妇联热线613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1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