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亚男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30日 17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浙江金华X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余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亚男,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X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丁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胥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金华X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X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同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男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胥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838500元;2.判令被告按照《付款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利率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具体金额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5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8月3日签订盐酸大观霉素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合同约定,盐酸大观霉素的单价为1035元/十亿。合同签订后,原告发货2907.2十亿,货款共计3008952元。因为被告迟迟未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讨之后,双方签订了《付款协议书》,协议中确定截止2019年3月27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2958500元,并约定了货款支付模式、违约责任和诉讼管辖,遗憾的是,被告于2019年4月25日支付了12万元货款后,再也没有履行支付义务。
被告答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与诉讼请求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已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应当承担支付尚欠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X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浙江金华X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货款2838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付款协议书》约定的付款金额、时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南京X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浙江金华X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74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计199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京X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