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解读
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拆迁后,拆迁人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房屋拆迁的补偿金中通常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和房屋拆迁安置费。
1. 房屋拆迁补偿费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协商的补偿金额(或者经过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协商的补偿金额(或者经过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 房屋拆迁安置费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参考案例
2008年2月,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包含甲在内的房屋进行拆迁。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与甲协商拆迁补偿,双方最终达成拆迁补偿协议。5月,评估机构对甲的房子进行了评估,评估价61万余元,甲不认可,即日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9月,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向房管局申请裁决。11月,房管局委托是拆迁办发函办理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估价为63万余元。2009年1月14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依法作出了行政裁决,裁决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给予甲79万余元的货币补偿。甲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甲的代理律师与拆迁人多次协商,拆迁人同意将补偿金额增加至105万,至此双方最终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甲撤诉。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