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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2019年01月02日 | 发布者:张闽 | 点击:33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在赠与合同在满足一定条件时,赠与人可以向受赠人发出撤销的通知,当撤销通知到达受赠人时,合同就失去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

在赠与合同在满足一定条件时,赠与人可以向受赠人发出撤销的通知,当撤销通知到达受赠人时,合同就失去效力的一种权利。

任意撤销权需要满足下面两个条件:①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通俗的说就是,赠与的是动产的话,赠与财产还没有交付给受赠人;赠与的是不动产的话,不动产没有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否交付不考虑)。如果赠与的财产交付了一部分,未交付一部分,那么赠与人指对未交付的财产享有任意撤销权。②赠与的财产不属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因为这类赠与合同还兼具公益和社会的性质,所以不允许随意撤销。③赠与合同没有经过公证。

法定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在符合一定法定撤销事由时,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使赠与合同自始无效的行为。法定撤销权必须是在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法定撤销的事由: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只有在赠与人因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才享有对受赠人的法定撤销权。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应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行使。

参考案例

2014年8月,甲乙达成赠与协议,约定甲赠与乙5000元,且在2014年9月份,甲实际交付给了乙3000元。2015年1月,乙与甲的儿子丙在一次纠纷中,乙将并打成重伤。

在本案中,乙将丙打成重伤,属于法定撤销的事由,甲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到达乙时赠与合同无效,甲可要求乙返还3000元。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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