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为原告债权人的代理律师,案件基本事实: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2年9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600万元,期限为15天,日利率为2‰。后于2013年4月16日双方又签订了借款补充协议,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期限为30天,第一被告于2013年5月17日前应将两笔款项还清,以上借款均由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实际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已经将上述借款支付给了第一被告,但借款到期后多次索要,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仍然拒绝偿还,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800万元,截止到2016年1月4日前的利息为6036164.38元,2016年1月4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律师费101090元,并且两被告连带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的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一、第一被告于2016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本金800万元、利息7300164.38元(计算至2016年8月31日),如逾期不付,2016年9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放弃了其他的诉讼请求;二、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06623.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3311.77元,由两被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了双方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