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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2017年06月09日 | 发布者:张闽 | 点击:72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我方为原告即债权人的代理律师,被告于2014年5月26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借款期限为20天,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偿还,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

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为原告即债权人的代理律师,被告于2014年5月26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利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借款期限为20天,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偿还,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最终双方调解结案,被告偿还原告200万元本金和906667元的利息,最终案件的款项已经全部收回。

    案件受理费3021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06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由被告偿还给原告。

    如被告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调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调解书经过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案件,没有进行到执行程序,经过调解结案后款项就已经追回,当然这主要是诉讼过程中的保全行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因素,结果还是大家满意的,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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