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政玮律师
周政玮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长宁区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政玮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蒋某,女,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政玮,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女,200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蒋某,女,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海州路XXX号XXX室。

被告:陈某某,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蒋某诉被告陈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继承人陈信夫系再婚夫妻,原告吴某某系原告与前夫之女,被告陈某某系被继承人与前妻之子。被继承人陈信夫于2017年7月24日死亡,被继承人之父母先于其死亡。上海市杨浦区双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系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现因双方因遗产分割沟通无果,故原告诉请来院。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宝山区,为被告照顾子女及上班方便,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当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原告请求分割的遗产为上海市杨浦区双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主要遗产所在地为上海市杨浦区,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陈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茵茵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吴佩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周政玮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上海柏芮思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律师,从业近15年,办理几百件民商事案件,尤其擅长婚姻家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长宁区
  • 执业单位:上海柏芮思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6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