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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交通事故案例:主次责任如何赔偿

发布者:安克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2022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金某驾驶投保交强险的小轿车行驶至106国道与胡状乡雷庄交叉口处与雷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雷某及乘坐摩托车的蒋某受伤,后蒋某经鉴定其伤情构成10级伤残,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与雷某分别负事故主次责任,蒋某无责任。

争议焦点

雷某与蒋某的损失如何赔偿?

案例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雷某、蒋某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万元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并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蒋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金某按事故责任比例对雷某和蒋某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赔偿责任。因雷某承担30%的责任,蒋某无责任,蒋某有权另案起诉要求雷某赔偿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30%。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主次责任承担的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回答》编写组:“这类问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属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一般来说,主次责任之分还可以进一步细分: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如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负次要责任的一方只有轻微过失,双方的过错责任比例为10%-20%上下;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如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负次要责任的一方有一般过失,双方的过错责任比例为20%-30%上下;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如具有较大过失,负次要责任的一方也具有明显的过失,双方的过错责任比例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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