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3月,宋某驾驶出租车行驶至濮阳市濮上中路与中原路交叉口时,将突然醉酒骑自行车闯红灯的黄某撞死,交警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责。
争议焦点
1、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正确?2、宋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1、关于事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在此事故中,黄某醉酒骑车闯红灯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该事故的发生,造成黄某自身身亡,而作为事故的另一方机动车驾驶员宋某正常行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并已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仍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根据上述情况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不负事故责任是正确的。
2、关于赔偿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因该事故的损失并不是宋某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并没有过错,而黄某作为非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责,故对其所受到的人身损害,应自行承担90%,宋某承担 10%的赔偿责任。因宋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1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损失扣减交强险赔偿后,按10%计算,由宋某及其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