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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交通事故案例:事故无责任是否应予以赔偿

发布者:安克让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017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08年,受雇于王某的张某驾驶登记在李某名下的半挂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因为车厢挡板松开,致使装在车厢内的豆腐渣散落至高速公路路面上,造车后面驾驶车辆的黄某车翻人亡,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为意外事故,驾车人张某无事故责任。

争议焦点

张某事故中无责任,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1、事故责任。交警部门虽然认定张某无事故责任,但损害结果发生与张某的行为有原因力,张某应与黄某根据其过失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事故成因分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责任中指称的“责任”内涵。本案中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只是就张某的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认定,故本案既有赖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又不能将该认定作为确定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

2、民事责任。本案中肇事车辆未采取车厢挡板加固措施且未对车上货物加盖遮盖物,导致车厢挡板松开车载物品散落,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造成黄某死亡的后果,张某具有明显的重大过失,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黄某作为驾驶员未尽安全、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主车和挂车所投两份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别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肇事车辆实际车主应在交强险限额赔偿后的余额范围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具有重大过失,应与王某负连带责任。李某系登记车主,对事故车辆不具有管控及运营利益,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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