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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年09月01日 | 发布者:朱新良 | 点击:31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公诉机关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199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营房XX,现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9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营房XX,现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居家候审。
辩护人朱XX,上海XX律师。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一部刑诉[202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代理检察员孙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朱XX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至5月,被告人王XX购买、租用、注册微信、QQ号,以红包多倍返利为幌子发布虚假红包返利广告,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非法获利人民币3792元,被害人中有多名未成年人。
案发后,被告人王XX的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79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进行惩处。
被告人王XX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朱XX律师辩护提出,被告人王XX案发后如实进行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请求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至5月,被告人王XX利用微信、QQ号,发布虚假的红包多倍返利广告,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计骗取人民币3792元。被害人中有多名未成年人。
案发后,被告人王XX的家属已代为退赔。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XX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已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王XX的供述,被害人王X、孙X、张X、罗X、羊X等的陈述,证人史X、严X等的证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相关视听资料等。被告人王XX当庭也供认不讳,且所供与上述证据互相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款项,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且被害人有多名未年人,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XX案发后如实进行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故对朱XX律师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不当之处,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XX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没收扣押在案作案工具手机两部、银行卡一张,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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