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徐XX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年09月01日 | 发布者:朱新良 | 点击:41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XX,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黄浦区,暂住本市徐汇区。辩护人朱XX,上海XX律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8)481号...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黄浦区,暂住本市徐汇区。
辩护人朱XX,上海XX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8)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及其辩护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8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徐XX与被害人郭XX因位于本市徐汇区华泾XX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存在居住权纠纷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协商执行。后于当日11时协商结束。当郭XX行至本市徐汇区XXXXX号门口时,被徐XX手持摩托车链条锁殴打,郭XX夺下该链条锁后,徐XX又从身上拿出螺丝刀、小刀等对被害人郭XX攻击,郭XX闪避后将螺丝刀、小刀夺下并报警,徐XX见状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郭XX的伤势构成轻微伤。(二)2017年9月1日15时许,被害人郭XX从本市徐汇区云XXXXX弄XXX号XXX室家中下楼至楼底时遇见被告人徐XX,徐XX拿出一把菜刀向被害人郭XX多次劈砍,并在郭XX向小区外逃跑期间用路边的铁锹殴打郭XX,后郭XX跑至云锦路XXX弄XXX号处拨打110报警,徐XX再次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郭XX的伤势构成轻微伤。(三)2017年9月10日19时34分许、2017年9月1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徐XX多次至被害人郭XX居住的徐汇区云XXXXX弄XXX号XXX室楼下,以多次按其家中门铃、将该楼铁门用胶水堵住、在楼下烧黄纸、将黄纸塞入被害人家中信箱、在楼下使用磨刀石磨菜刀的方式威胁被害人郭XX,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徐XX被抓获到案后,对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数罪并罚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XX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徐XX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作了供述,辩称第一节事实中未使用螺丝刀、小刀攻击,小刀亦非其所有。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提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身患重疾,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2017年8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徐XX与被害人郭XX因位于本市徐汇区华泾XX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因占有物返还纠纷至本院判决后协商执行。当日11时协商结束,当郭XX行至本市徐汇区XXXXX号门口时,被徐XX手持摩托车链条锁殴打,郭XX夺下该链条锁后,徐XX又拿出螺丝刀、小刀对被害人郭XX攻击,被郭XX闪避后夺下并报警,徐XX见状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郭XX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二)2017年9月1日15时许,被害人郭XX从本市徐汇区云XXXXX弄XXX号XXX室家中下楼至楼底时遇见被告人徐XX,徐XX拿出一把菜刀向被害人郭XX多次挥砍,并在郭XX向小区外逃跑时用路边的铁锹追打郭XX,后郭XX跑至云锦路XXX弄XXX号处拨打110报警,徐XX再次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郭XX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2017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徐XX经公安人员电话联系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对上述两节基本涉案事实予以供述。同年9月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徐XX立案侦查,并予刑事拘留。
(三)2017年9月1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徐XX至被害人郭XX居住的徐汇区云XXXXX弄XXX号XXX室楼下,将该楼铁门锁眼用胶水堵住、在楼下烧黄纸,使用磨刀石磨菜刀,将黄纸塞入被害人信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9月12日,公安机关传讯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徐XX,其对基本涉案事实予以供述。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郭XX的陈述笔录、证人蔡某某、杨X1、阮某、郦某某、杨X2的证言笔录,民事判决书、信函复印件,监控录像,作案工具照片,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受理案件登记表、接报回执单、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徐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两次致人轻微伤等,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徐XX的当庭辩解,经查,被害人郭XX关于“徐XX手持链条锁对其殴打,被其夺下后,又拿出螺丝刀、小刀进行攻击,被其闪避后夺下”的陈述,与目击证人杨X1关于“徐XX用链条锁击中郭XX手臂被夺下后,又使用螺丝刀、金属尖锐物进行伤害均被夺下”的证言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基本涉案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XX已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作出赔偿,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其于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刑初1638号刑事判决中对徐XX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徐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王X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没有更多文章。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朱新良律师 入驻8 近期帮助过:2319 积分:4485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朱新良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朱新良律师电话(1386828138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868281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