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8月被告钱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李某借款90000元,后归还了50000元。在原告要求下,被告于2015年元月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款40000元的借条一份,没有写明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钱款未果,原告只得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40000元。
审理:因被告手机无法联系被告,被告离开所在村庄后已多年,鉴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现状,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经审理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公告费。
意义:“借债还钱”天经地义,借钱不还者在失去人之立身之本的信誉外,且为法律所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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