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敬荣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安徽

郝敬荣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离婚

  • 服务时间:09:00-20:59

  • 执业律所:安徽律研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56302535点击查看

李XX与毕XX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郝敬荣|时间:2021年07月07日|9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XX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XX,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X安徽XX律师。
被告:毕XX,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李XX与被告毕XX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X,被告毕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后期治疗费20000元,合计241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7日晚7点半许,原告在外散步,被毕XX家的狗咬伤,被告夫妻当即带着原告来到济川社区医院打了狂犬疫苗,被告用微信支付疫苗费400多元。由于伤口咬的较深,无法包扎,当时医生告知说明天一定要到市疾控中心打免疫球蛋白。第二天,原告在女儿及女儿男友陪同下一道来到XXX门面房“XXX”商铺找被告,要求被告带其去打免疫球蛋白,但被告却提出下来费用她只承担一半,让原告自己去治疗。原告女儿的男朋友打电话找警察,警察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调解无果。无奈之下,原告只得自己去疾控中心打免疫球蛋白,花费890元。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说由于伤口深,一定要打破伤风针,原告又到仁杰医院花300元打了破伤风针。事后,被告对上述费用未予以赔偿。由于原告被咬的很深,日后恐还需再行治疗,故主张后期医疗费20000元。整天提心吊胆的生活,精神十分痛苦。派出所将被告家狗咬伤原告之事查实并注明在《接警情况登记表》中。原告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得到法律保护。被告家的狗咬伤原告,应依法对原告予以全额赔偿,但被告却予以推脱不予赔偿于法无据。原告为此具状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毕XX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XX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李XX承担。李XX被狗咬伤属实但无证据证明其是毕XX家狗所咬。事实上是李XX家大狗扑咬毕XX家小狗,原被告家两只狗打架,李XX上前拉架时不知被谁家狗咬伤。毕XX丈夫出于爱心、同情心陪李XX到济川社区医院打了狂犬疫苗。当晚毕XX丈夫用微信支付了狂犬疫苗费用。第二天,李XX、李XX女儿、李XX女儿男友让毕XX带李XX到宣城市疾控中心打免疫球蛋白。毕XX表示有事无法陪同,若确实需要打针,毕XX可出一半费用。第三天,宣城市公安局济川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毕XX去调解。得知李XX只用去不到1200元医疗费,为息事宁人,毕XX表示愿支付1200元,并不认为是毕XX家狗咬伤李XX。但李XX要求赔偿1600元,双方不欢而散,派出所未做调查笔录。李XX仅依据济川派出所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认定系被毕XX家狗咬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派出所民警未在事发时赶到现场,未调取监控录像证明原告受伤是毕XX家狗所为。派出所民警调解时并未查清原告系被谁家狗所咬,仅听原告报警单方口述。派出所民警未到庭作证说明接警记录中的真实情况。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出门遛狗时未按规定手牵狗绳,在两只狗发生打架时,应当预见到其只身上前拉架可能受到狗的攻击,其上前拉架导致自己被狗咬伤应承担重大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毕XX对李XX提交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登记表记载内容系李XX口述,未经证实。本院认为,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内记载:“经查,报警人张X的母亲(李XX)被毕XX家中的狗咬伤”。毕XX对上述内容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2.证人张X系事发第二日的报警人,其证言中关于报警的内容本院予以采信,对其关于事发时的陈述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李XX与毕XX饲养的狗在打架的过程中,致使李XX被毕XX的狗咬伤,毕XX应承担侵权责任。李XX与毕XX均应文明养狗,携狗出户应根据规定采取约束性措施,由成年人牵引束犬链。李XX携带大型犬拉布拉多出行更应佩戴嘴套,李XX与毕XX均未根据规定文明养狗造成事故的发生,李XX对事故发生亦有重大过失,应减轻毕XX责任。结合事故发生起因,本院酌情确定毕XX承担本起事故90%责任,李XX承担本起事故10%责任。李XX无证据证明其需进行后期治疗及后期治疗费用金额,故本院对其主张的后期治疗费不予支持。李XX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亦不予支持。李XX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为医疗费1190元。毕XX应赔偿1071元(1190元×90%),其余损失由李XX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毕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李XX1071元;
二、驳回原告李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XX负担150元,由被告毕XX负担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全站访问量

    165305

  • 昨日访问量

    13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郝敬荣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