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玉霞律师
韩玉霞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8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浙江-绍兴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某印染有限公司、绍兴XX某纺织品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

发布者:韩玉霞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2日 1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X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X

法定代表人:魏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XXXX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X室。

法定代表人:洪XX

原告XXXX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XXXX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依法作出(2021)浙0603执保102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沈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魏XX、人民陪审员张XX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169613.8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9年9月份起与被告有生意往来,原告为被告提供的坯布进行染色、烘干等加工工序,双方共计交易金额为259613.8元,被告于2019年9月30日支付给原告加工款40000元、于2019年11月12日支付加工款50000元;截至2020年1月,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169613.8元。其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任何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之权利。

经审理,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加工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布匹加工业务,双方交易共计产生加工费259613.8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相应价税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已认证抵扣。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加工费90000元,余款169613.8元至今未付,遂成讼。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回单、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发票认证抵扣情况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原告已履行了相应的加工义务,被告未及时付清加工费,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发票金额,结合原告对被告已付款的自认,本院对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169613.8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绍兴XXXX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XXXX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款169613.8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5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合计5062元,由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预约咨询、委托请加韩玉霞律师微信:18257501276。韩玉霞律师,毕业于浙江财经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后就职于某上市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吴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1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