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玉霞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16日 15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那么,是否只要是年龄即将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一出现,用人单位就可以少支付给劳动者一部分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了呢?
结合本案中的被告劳动者,其本身在案件审理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仅有1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减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是,“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而本案中的劳动者因其在工作中,用人单位仅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而没有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且其缴纳的养老保险也不足15年,无法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依法享受基本养老金,故而其并不能适用于该条实施细则。
最终,法院判令用人单位需要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全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