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涛云律师网

以专业的视角解读案件,以智慧的方式解决争议!

IP属地:湖南

宋涛云律师

  • 服务地区:湖南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973929580点击查看

周XX与范XX及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宋涛云|时间:2020年07月22日|2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周XX因与被上诉人范XX及原审被告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4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XX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17869.1元,利息2501.6元,本息合计20370.7元,2018年9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息随本清。事实与理由: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确答辩已偿还被上诉人126000元,并提供了2017年11月7日向上诉人转款50000元偿还借款本金的银行转账对账单予以证明,而原判以被上诉人未认可为由没有认定。
范XX辩称,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龙XX没有答辩。
范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4000元,该利息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息随本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6年6月25日,周XX以长沙工地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范XX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限2017年元月25日还清,口头约定月息4分。周XX向范XX出具借条时,龙XX未在场,亦未在借条上作为借款人签字。范XX于2016年6月25日先行扣除一个月的利息后将96000元转入周XX的账户。借款后,周XX按月息4分支付利息至2018年1月,共支付利息76000元。后经范XX催收,未支付过利息,亦未偿还过借款本金。范XX为此诉至该院。
庭审中,范XX就其已支付了的利息要求按年利率24%偿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年利率36%的标准,经核算,2016年6月25日至2016年7月25日,该96000元借款本金按年利率36%计算,产生利息2880元,周XX于2016年7月25日支付范XX利息4000元,应当算支付利息2880元,偿还本金1120元,尚欠本金94880元;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25日,该94880元借款本金按年利率36%计算,产生利息2846.4元,周XX于2016年8月25日支付范XX利息4000元,应当算支付利息2846.4元,偿还本金1153.6元,尚欠本金93726.4元;2016年8月25日至2016年9月25日,该93726.4元借款本金按年利率36%计算,产生利息2811.79元,周XX于2016年9月25日支付范XX利息4000元,应当算支付利息2811.79元,偿还本金1188.21元,尚欠本金92538.19元;因周XX支付利息至2018年1月,以此类推,计算至2018年1月25日,周XX尚欠范XX借款本金67869.1元。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借款本金67869.1元按年利率24%计算产生利息9501.67元。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XX向原告范XX实际借款96000元属实,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原、被告的借款,双方约定月利率4%,违反法律规定,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超过部分的利息折抵本金。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4000元,以该院核实的借款本金67869.1元、利息9501.67元为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该举证证明被告周XX的借款是用于其家庭生产、生活开支、且被告龙XX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笔借款、并且认可该笔借款之事实,否则不发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龙XX未在借据上签字,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被告龙XX事后认可债务或周XX将此款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生产开支。故被告周XX的此笔债务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龙XX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原告未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周XX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范XX偿还借款本金67869.1元及利息9501.67元,共计77370.77元;2018年9月30日后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范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上诉人周XX围绕自己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提交了两份证据:1、中国XX公司个人明细对账单;2、2018年9月28日范XX向周XX所发微信截屏。拟证明2017年11月7日周XX通过其妻子龙XX向范XX偿还本案借款本金50000元。范XX质证认为,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该银行转账是偿还本案借款,而是偿还其他债务。范XX也提供了一份周XX于2016年6月25日另出具的欠条,内容为:“2010年10月郴州工地买车欠范XX买车款壹拾貮万貮仟元整,限2018年元月份前还清。所欠是实欠款人:周XX,2016年6月25日”。拟证明龙XX于2017年11月7日转账50000元系偿还此债务。周XX质证认为,对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审查认为,周XX的该两份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直接关联,且相互印证,予以采信。范XX该份欠条,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另查明,2016年6月25日,周XX除因向范XX借款100000元出具借条外,还就双方此前在湖南省郴州市合伙买车做生意结算后欠范XX购车款而出具了一份122000元的欠条,并约定该债务在2018年元月前还清。2017年11月7日,周XX妻子龙XX通过中国XX公司转账向范XX偿还50000元,2018年9月28日范XX通过手机微信向周XX催收借款时称,如周XX第二天能够给把此前所欠8个月的借款利息16000元转账过去,她就不去起诉了。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借款本金17869.1元按年利率24%计算产生利息2501.67元。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与二审没有矛盾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龙XX于2017年11月7日向范XX转账的50000元是偿还周XX所欠范XX的100000元借款还是偿还另一笔122000元的债务。从查明的事实看,周XX因工程建设需要而于2016年6月25日向范XX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4分,即每月需支付利息4000元。借款后,周XX一直按约定向范XX支付利息到2018年1月,共支付利息76000元,支付利息的月数正好是从借款日起至还款日止期间19个月。2017年11月7日龙XX向范XX转账50000元,而2018年9月28日范XX在微信中向周XX催款时,明确提出如周XX第二天支付此前所拖欠的8个月利息16000元,就不去法院起诉周XX。很显然,按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范XX提出的该利息数额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计算而成,可见,范XX当时是认可周XX只下欠其50000元借款本金。故龙XX于2017年11月7日向范XX转账的50000元是偿还周XX所欠范XX的100000元借款。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周XX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4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4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由上诉人周XX在接到本判决后5日内向被上诉人范XX偿还借款本金17869.1元,利息2501.6元,本息合计本息合计20370.7元。2018年9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息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诉讼费1200元,二审诉讼费1225元,合计2425元,由上诉人周XX负担1625元,由被上诉人范XX负担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全站访问量

    34752

  • 昨日访问量

    1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宋涛云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