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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侵权纠纷中的幽灵

发布者:武源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9日|分类:人身损害 |993人看过

有侵害结果必有法律救济。但虽有损害结果,若非侵害行为所致,不能株连他人。因此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有一个纽带--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若非则无”的逻辑关系。

普世责任是“自己责任”,即对自己的行为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但若系他人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则由他人承担。如何判别自己或他人行为所致损害结果,需要寻找有无因果关系。

假如一个损害结果既有他人行为,又有自己行为或原因,法律上的辨别标准是“参与度”或者说“原因力”。即一个损害结果来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其中各原因对于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显而易见,因果关系兼有“归责”与“限责”的双重功能,对因果关系的考察相应的分为两步:第一步考察加害人的行为是否是损害结果产生的前提,即仅就事实层面考察加害人的行为是否是损害发生的原因,这一因果关系被称为“事实因果关系”、“条件的因果关系”或者“自然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此种因果关系则损害赔偿责任无从谈起。在存在事实层面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为了在加害人的活动自由和受害人的保护之间求得平衡,还需要一定的归责事由来决定哪些损害转由加害人承担,哪些损害不予赔偿。这一过程中掺入社会、经济以及法规目的等因素的考量,被称为“法律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或者“责任充足因果关系”。

事实因果关系考察标准是but for,即“若非则无”。原告系遗产管理人,其认为医生因过失未能诊断被继承人系砒霜中毒,致其死亡。法院认为医生即使诊断正确,因被继承人病情严重,亦不能救治,故医生误诊与原告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法律因果关系源于法律规定,即侵权法定原则。侵权行为人只对其行为引起的直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而对间接结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条件之一,并且明显的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可能,则认定该行为是损害发生的相当原因,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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