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王利明教授有一个办法,他说,就因果关系本身认定标准而论,第一个步骤是对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在这一步骤中,必须要确定,损害是否是在自然发生的过程中形成的,或者是依特别情况发生,是否具有外来因素的介入。通常,在判断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时,采用删除法和替代法相互检验,以确定被告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事实上的因果联系。根据“删除法”,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将被告的行为从损害发生的整个事件进行的过程中完全排除,而其他条件不变,如果在排除以后,损害结果仍然发生,则被告的行为就不是损害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反之,如果将被告的行为从损害发生的整个事件进行的过程中完全排除以后,损害结果不可能发生,或以完全不相同的方式发生,那么被告的行为就是损害发生的原因。简单地说,该方法是如果没有A,B就不会发生,则A是B的条件。
第二,过错认定标准。毫无疑问,医疗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并且贯彻推定过错原则。但在现代侵权法里,过错的概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除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里象侵害合法利益还用到主观标准之外,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过错都是一个客观的概念。即判断过错的标准,不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而是考虑他是否符合—个合理谨慎的人的行为标准,即以大陆法称为“良家父”、英美法称为合理人的标准来评价过错。法官判案中也大量适用了“事实本身证明”法则,西方有一件“香焦皮”案,为典型判例。说的是在超市地上有一块香焦皮,顾客踩上去滑倒受伤。法官判断超市业主应否承担责任的标准以香焦皮的颜色是否变色,如未变色,证明香焦皮被某人刚扔掉,超市业主不承担责任,如果已经变色,证明香焦皮在地上有一段时间,没有被清洁工扫除,超市业主未尽安全保护义务,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