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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公司

发布者:武源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5日|分类:公司法 |885人看过

所谓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团体。按照我国公司法对资合公司划分,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及独资公司三种。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且限定在国家所有制。外商(包括港澳台商)投资取得法人资格的,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投资,对公司而言,构成实收资本。公司的资产除了实收资本外,还有负债。因此,只有去掉负债的净资产,才是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不等于是实收资本,还有赢利或亏损,前者会使公司的财产多于实收资本,后者会使公司的财产少于实收资本。投资者当然希望公司赢利,以从中分得红利或配股。这就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

那么,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责任关系又在哪里呢?第一、股东一旦投资,就不能抽回,否则公司就会朝不保夕,不利于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而为法律所禁止;第二、股东仅以自己的投资为限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律上称之为有限责任,超过股东投资数额的债务,股东不再承担责任,否则股东就不敢投资。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律上也称之为有限责任。超过公司财产部分的债务,公司就不再承担,因为股东没有对超过自己投资额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义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和责任关系,既不由股东说了算,也不由公司说了算,而是由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关系说了算。股东的投资之所以不能抽回,是因为股东一旦投资,这笔资本不再属于投资的股东,而属于公司,否则公司就不叫法人而叫合伙。

法律上把合伙作为自然人,合伙是要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而公司只负有限责任,这正是公司与合伙的本质区别所在之处。公司与合伙的另一种区别就在于公司对股东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因为公司是法人而股东是自然人。所以公司的财产叫法人财产,而合伙的财产仍属合伙人,叫自然人财产。公司负有限责任的理由正是因为法人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的结果所决定。如果把股东债务由公司来承担,既违背财产法则,也违背债法原理,当然势必违反法律规定。我们应当正确区分股东与公司、正确区分法人财产与自然人财产、正确区分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以上三种人与财产之间的关系,正确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

                                           2003318

   附:刘凯湘:物权法原则的重新审视

   在公司的财产结构中,股东(无论是国家股东还是法人股东还是自然人股东都一样)向公司出资后,即丧失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所有由股东出资缴付给公司的财产均成为公司财产的范围,股东以丧失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法律上的股东身份,取得股权或曰股东权,股东权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财产权或身份权,而是兼有财产权利和身份权利、以资产受益权和管理权为主要内容的社员权;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成为民法上的所有权主体,对股东出资的财产、公司经营创造的财产以及其他各种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在国家持股的公司中,国家出资后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投资部门代表国家持股,在私法关系上,国家只是股东,依照股权平等原则,与其他股东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只有这样,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才有可能真正按照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如果一方面认为要改革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一方面却又认为国家对国有企业仍享有所有权,可以依一个所有权人的身份而不仅仅是股东的身份将其意志(说到底其实就是将某政府或某部门或某些人的意志)强加于公司,则我国的国企改革徒有其形。于此情形,一物一权原则不仅仅具有了定纷止争的功能,还兼有了确立国有企业和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其企业和公司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预防混淆政府与企业关系和政府干预企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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