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三种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都是资合性质,均承担有限责任。本文仅以有限责任公司为样本,谈谈公司与债务。公司对以下债务承担责任:①公司的债务;②公司投资公司的债务;③公司分公司的债务。公司不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对股东债务的担保行为无效,但不绝对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学理上对公司为股东债务担保有效与否,尚有争议。如果公司担保有效,公司要承担担保之债。以上是公司在常态下与债务的情形,如果公司出现非常态的情形,如合并、分立、兼并、出售,公司与债务之间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呢?这需要具体分析。
一、公司分立。原有公司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几,叫分立。原有公司之债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问题在于,原公司借分立将优质资产转移到与其它公司(或个人)组建的新公司,原公司留存债务。在此情况下,新公司以接受的资产对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在公司(企业)出售、兼并中,出现以上情况,买方或兼并方同样以买入或并入的资产为限度与出卖方、被兼并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合并。两个(或多个)公司合并成立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合并各方的债务由新公司承担。
三、公司兼并。兼并是企业改制用语,实际上就是一个公司吸收了其它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属于公司合并的另一种形式。有二种情况:①如被兼并的公司没有依法公告通知其债权人,隐瞒了债务,兼并方不承担被兼并方隐瞒的债务;②被兼并的公司依法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但债权人未在公告期限内申报债权,兼并方不承担被兼并方的债务。除此之外,兼并方对被兼并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问题在于,被兼并的公司虽然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债权人也在公告期内申报了债权,而被兼并方并未偿还,却向兼并方隐瞒了债务。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债权,兼并方应承担责任,偿还债务之后再向被兼并方追偿。这应是最要警惕的债务黑洞。
四、公司出售。有二种方式:一是股权整体出售;二是资产整体出售。前者属于股权转让,并不发生原公司主体变更,其债务由收购方承担。后者包括三种情况:①收购方将收购的资产进入本公司或分公司,被出售的公司的债务由收购方承担;②收购方将收购的资产与其它公司组建新公司,被出售的公司注销。收购方以本公司的财产,包括在新组成的公司中的股权,承担偿债责任。③收购方将购买的资产重新注册成一个公司,被出售的公司法人注销,其原有债务由新公司承担,除非被出售公司与债权人有约定,仍由被出售的公司作为经济实体存在而承担。
公司与债务之间的关系,是由公司法人财产原则来调整的。公司以其所有全部财产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是公司法人财产原则的核心。公司债权、债务承继原则和公司债务随公司财产走的原则,是公司法人财产原则的派生原则。公司与债的关系总体上是这样,尽管情况多变,掌握原则依法处理,就能做到合情、合理、合法的维护利益。
2003年3月19日
注:股东与公司、公司与债务这二篇文章,是在帮助顾问单位兼并企业及处理案件中,有所思考而写。企业改制和企业扩充,会遇到债权债务如何正确处理的问题。我国法律随着企业运作的新情况在发展完善,需要企业的决策人了解和掌握。法律顾问有责任帮助企业回答问题,提供这二篇短文的意思就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