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和欧美等国的学者都采用的五等级分类标准。第一等级,损伤(医疗过失行为)参与度为100%,即损伤行为直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患者原有的自身疾病与损害后果无任何因果关系。第二等级,损害后果是患者原有的疾病与损伤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损伤是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损伤参与度为75%,损伤行为使损害后果易于发生或加重损害后果。原有疾病不易自发急性恶化或随时发作,但因损伤行为的介入,致使损害后果易于或提前发生。第三等级,损害后果是损伤行为与原有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二者的作用程度相同,损伤参与度为50%,损伤行为与原有疾病共同协作致使损害后果的发生,单独的原因事实均不能使损害后果发生。第四等级,损害后果是损伤行为与原有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患者自身的疾病是主要原因事实,损伤行为次要的原因事实。损伤参与度为25%,患者自身疾病的程度严重,具有高度或随时潜在性疾病的发作的可能性,损伤行为相对一般健康人而言,不会造成明显的损害后果,而对患者而言,却加速损害后果的发生,或使损害后果明显化、公开化。第五等级,损害后果完全是患难者自身疾病所致,与损伤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患者自身疾病是损害的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本原因,损害与损伤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为确定多因一果或混合过错的民事责任分担提供了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