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下的父母子女关系
近日某明星美国代孕生子的新闻被炒得沸沸扬扬,代孕下出生的子女和代孕母亲、基因提供者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我国目前法律是空白的,现就此问题蔺律师整理了为数不多的案例,简单论述三方之间的关系。
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代孕”,2001年颁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但是现实社会中还是有很多人基于不同的目的选择了代孕这条道路。
那在代孕情形下,代孕出生的子女和代孕母亲是什么关系?
“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之认定首先涉及亲子关系的认定”“我国婚姻法对亲子关系的认定未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对生母的认定根据出生事实遵循分娩者为母原则,生父的认定根据血缘关系而作确定。本案中代孕所生的两名孩子的亲子关系,法律上的生母应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认定为代孕者,”以上来自于(2015)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6号判决书。从某明星代孕一案中,该案中的男性可以认定与孩子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父亲,代孕母亲可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母亲,但是对于该代孕者和生父亲而言,孩子属于我国法律上的非婚生子女。
代孕子女和委托代孕女方的法律关系是?
通过上文可见,代孕母亲为法律意义上的母亲,委托代孕的女方如果没有对孩子进行收养或者抚养的话,与孩子不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如果女方后期主张孩子抚养权或监护权的话,法律是不会支持女方的。
以上为蔺律师通过案例整理形成的观点,欢迎大家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