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蔺律师服务的顾问单位出现工伤问题,一位劳动者出现了工伤,在计算停工留薪工资时双方产生争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停工留薪工资中是否应当把劳动者受伤前的加班费计算在内呢?针对该问题,蔺律师专门写下本文章。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对于"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理解全国各地不完全一致,如江苏省明确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包含加班工资,而河南省则明文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待遇不包含加班工资。
在浙江,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2012.12)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目前在天津并没有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个人认为是不包括的。如果停工留薪期工资包含加班费,那么就有可能造成休息期间比工作期间工资还要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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