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书做出来之后,领取该文书时往往还要领取一份《停工留薪期确认书》,该文书上会显示因公受伤需修养的日期。按照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单位是要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该笔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不由社会保险支付。那么该工资是如何支付的呢?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里所指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指的是职工受伤或确诊职业病前,用人单位发放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需要注明一点,加班费是不计算在停工留薪期工资之中的。举例而言,如果劳动者受伤前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交通补助+住房补助的话,一个月应发工资5000元,那么因工受伤后,停工留薪期内也是按照5000元支付。如遇到发放防暑降温、冬季采暖补助的月份,该费用继续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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