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当事人找到蔺律师,问其单位有员工在早退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蔺律师收集了相关案例,并整理了主流观点,作出了此篇文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又专门对“上下班途中”进行了界定,即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可见,从立法精神上来看,国家对工伤认定的标准是逐渐放宽的,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最高院出现了“合理”一词,那早退是否属于这“合理”范畴之内呢?
从蔺律师整理的天津本地的行政诉讼案例来看,有一起案例是用人单位没有办法证明员工早退,故劳动者认定了工伤;另一起案例中是法院认定了接班人员到来,提前下班属于一般社会民众的普遍认知范围,故认为“早退”也是合理的。另从其他大多数案例中来看,法院均认为员工早退属于员工的违纪问题,企业可以按照员工管理制度进行处罚,但工伤是适用于无过错问题,不能以员工违法企业纪律就不认定为工伤,这是有失偏颇的。
故综上,从法院目前的观点来看,认为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比例较大,但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个案分析。如您相关问题或不同看法,欢迎与蔺律师咨询、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