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为某加工公司员工,公司规定工作时间为每日8时至12时、14时至18时。2024年5月,小刘生育一子,2024年9月,小刘产假期满返岗上班,因处于哺乳期,小刘每天17时即打卡下班。2024年10月,小刘发现自己9月的工资较生产前标准减少,遂向公司询问,公司表示,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女职工哺乳期期间请哺乳假的,公司不计入工作时间,不计发劳动报酬,因她每日出勤较正常工作时间少了1小时,公司只能按照实际出勤情况发放工资。
双方沟通无果,小刘遂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哺乳期间的工资。
处理结果
经仲裁员释法说明,公司表示将遵守法律规定,补发小刘哺乳期间的工资,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争议焦点
女职工哺乳期间未按公司规定的出勤时间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仅按照其实际出勤时间计发工资?
法律分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这充分说明,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内。公司明知小刘处于哺乳期,但既未与小刘协商确定每日哺乳时间安排,也未对小刘因哺乳而提前1小时打卡下班提出异议,应视为公司对小刘自行安排哺乳时间的认可。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女职工哺乳期内哺乳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公司应依法将女职工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核算劳动报酬。
延伸思考
国家关于女职工哺乳期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后能够继续工作和照顾婴儿,实现家庭和工作的平衡,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此外,国家法律法规也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单位规章制度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规章制度内容必须合法。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哺乳期的有关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文章来源:公众号“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蔺晓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