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在工作途中突发疾病,被紧急送往医院。入院时,他已没有了自主呼吸和心跳,但是家属不离不弃,仍旧用机器维持了四天的生命体征,当停止呼吸机支持后,李某某当即离世。
家属随后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认为,李某某从入院抢救到宣告死亡的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此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对此,李某某的家属表示不服,向法院起诉。那么,李某某到底属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详细查阅了李某某的抢救记录和病历,认为他自入院后就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无自主呼吸和心跳,是在无任何存活可能的情况下,由医护人员通过医疗手段维持生命体征。在李某某危重之际,其家属坚持抢救、不离不弃,是人之常情,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认为,李某某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应视同工伤。最终,一二审法院都判决了属于工伤。
司法鼓励人们向善,当然也应当对善的行为予以肯定,不能让家属因内心的善良情感和外在的善良行为而遭受不利结果。我看到有一个评论说的特别好,就是亲情不能被48小时控制,给这个法院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