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通知金”如何计算?
在非因劳动者过错的情况中,在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但在解除时需要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其中的“+1”的内容就是本文所指的待通知金。
一、待通知金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待通知金的计算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由此可见,待通知金计算并不是按照职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而是按照离职时上一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