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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员工为客户担保,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作者:蔺晓晗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11次举报

    有些销售型企业为了创造更大利益价值,往往会要求员工出具担保函,要求员工与企业对应付账款承担连带责任,但这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出具担保函不具备法律效力。

以下为中国法院网近期公布的一则案例。

   公司为规避风险要求自家员工出具担保责任书,为客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是否合法有效呢?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依法驳回了吉安市某公司要求员工秦某对所经手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秦某系吉安市某公司业务员,其主要负责广东区域的业务拓展、经营。吴某系秦某发展的广东客户,因经营需要多次通过秦某向吉安市某公司赊购猪肉。2021年9月7日,吉安市某公司要求秦某对其经手的客户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秦某向吉安市某公司出具了《客户欠款担保责任书》,承诺其对广东业务2021年度应收账款承担担保等。

  同年12月28日,吉安市某公司与吴某对账,吴某确认尚欠该公司猪肉款合计206717.86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在2022年2月28日前清偿完毕上述欠款。若逾期付款将自2022年3月1日开始按月利率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付款期限届满,吴某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对于余款146707.86元虽经催收,但均无果。为此,吉安市某公司将被告吴某、秦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拖欠吉安某公司货款146707.8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认定。吴某未按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吉安市某公司要求吴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于予以支持。

  秦某虽向吉安市某公司出具了《客户欠款担保责任书》,但签订该责任书时,他与吉安市某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该公司要求秦某出具责任书的行为,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强制性规定,又违反了担保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定。且该担保书并无明确的担保内容,秦某不具备为吴某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属无效担保,故秦某在该案中无需对吴某结欠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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