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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7月09日 | 发布者:宋小林 | 点击:21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A与B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赣0922民初694号原告:A,女,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男,原告A诉被告B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赣0922民初694号
原告:A,女,
委托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
原告A诉被告B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4年12月16日,被告A向B借款100万元,借期为2个月,由原告丈夫A(已病故)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A没有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债权人A向法院起诉,2015年7月10日,法院还判决被告A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B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6月,在原告之夫A尿毒症住院期间,法院冻结了原告夫妻存款10万余元,并先后两次扣划141600元,以致原告之夫A只好靠银行透支、千方百计借款进行治疗,后因治疗无效,于2016年1月26日病故,目前,原告因丈夫A治疗从银行透支及借款近一百万元无力偿还,生活处于特别困难状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A归还原告丈夫担保代为清偿的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到庭,也未有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A曾向B借款100万元,由原告A的丈夫B及C作为以上借款的担保人,后被告A未依约还款,原告的丈夫A、B亦未依约承担保证责任,A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判决被告刘权开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A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A、B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A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内容,A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12月30日依法扣划原告之夫黄神庚银行存款108000元、33600元,以上款项中A领取115212元,剩余的款项系A应承担的诉讼费13800元、执行费12588元,已由万载县财政局收取,以上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A追偿,但至今分文未付,
另查明,原告A于1984年2月14日与B登记结婚,A于2016年1月26日病故,
上述事实,有原告A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结婚证、(2015)万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借条、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诉讼费(执行费)票据、执行款领取单、(2015)万执字第156号协助划拨(提取)存款通知书(回执)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凭,经庭审核实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A向B借款XXX元,原告A的丈夫B作为保证人,在被告A开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法院扣划了A的存款141600元,现A已经病故,其妻子即本案原告依法享有向被告A开追偿的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A偿还其已故丈夫因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141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向原告B偿还因原告之夫C承担保证责任所支付的1416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3132元,由被告A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务人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漆 星
人民陪审员  辛卫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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