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338号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338号
原告:安徽省合淮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XX,
法定代表人:A,系该银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B,均系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XX,身份证号码:412XXXX1970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合淮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被告A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省合淮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合淮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合淮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安徽省合淮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杨会南
人民陪审员 徐 兵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