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月8日,翟某立为找田长江办事,由翟某虎驾驶车辆、与张某及赵某栓一起前往田长江家里。到达后在赵某栓提出要喝酒的情况下,田长江的妻子为赵某栓和翟某立等六人准备了喝酒菜。喝酒过程中,翟某立、张某先后给在场的每人倒酒。喝酒结束后,翟某虎驾驶车辆拉着翟某立、赵某栓、张某一起离开。因为赵某栓的摩托车在王楼村存放着,所以,拉着赵某栓到王楼村后,赵某栓下车,翟某立、翟某虎、张某各自回家。当晚赵某栓在回家途中跌入路边浅水坑中溺亡。事故发生后,其他六人均置之不理,赵某栓父亲及其妻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其他六人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6926.4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田长江、翟某立、翟某虎、张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另外两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后,张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理分析:
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饮酒者和劝酒者都应当意识到酒会导致人的辨认能力减弱,甚至有可能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作为酒场的参与者都负有提醒注意义务和保障饮酒者人身安全的义务。
二、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关于劝酒损害责任的规定,因此未将其纳入特殊侵权的范畴,劝酒侵权仍属于一般侵权,只要具备了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有过错的酒场参与者,包括组织者就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三、根据司法实践情况,酒场参与者一般承担次要赔偿责任。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需要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主要的注意义务,但如果酒场参与者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论其是否参与劝酒,均需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总之,酒文化作为我国社会的一种亚文化,不属于法域之外的空间,尽管成年人有饮酒的自由,但对自身安全及他人人身安全也负有高度的注意和保障义务。因此,酒场的参与者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同时,也对同饮者的人身安全负有高度的提醒和注意义务,否则都要受到法律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