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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下的贞操权

发布者:柳雅琼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556人看过

贞操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民法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贞操权做出相应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虽然对人身权作了规定,但并没有提及贞操权。那么法律上该如何定义贞操权,它能否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获得精神赔偿?法院的判决法律依据是什么?

2001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我国首例侵犯贞操权精神损害赔偿案,并判决某男赔偿某女精神损害赔偿款8万元,开启了我国司法实践对贞操权民法保护的先河。该案例判决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众多报纸媒体都进行相关的报道。之后多地法院作出了关于贞操权的判决,2014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对上海市首例侵犯贞操权案进行了宣判,当事人获得了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本文就以该案例为契机,探讨有关贞操权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2013年,李某热烈追求陈某,两人频繁约会,陈某误认为李某是单身。不久,李某邀请陈某外出游玩,其间双方发生性关系。但从12月开始,李某便向陈某表示要中断恋爱关系。2014年2月3日,陈某得知李某已结婚。3月,陈某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以李某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要求判令李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医疗费1540.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隐瞒了已婚的事实,并以结婚为目的与原告交往,诱使原告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已侵犯原告的贞操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李某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贞操权,但在人权范畴和法律精神层面,贞操权却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它是人们为保护性的纯洁和良好品质的所享有的权利,其作为人身权的一部分理应成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众所周知,成文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其滞后性成了法律发展的绊脚石,人格权具有深刻的内涵和广泛的外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其外延必然扩张,贞操权即是人格权延伸的必有之意。既定的成文法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权利,只要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均因列入人格权范畴,因此贞操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立法目前对贞操权没有作出规定,法院审理贞操权案件也是按照法理进行推理判决,但这并不能完全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过错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无论从哪个层面来讲,女性为保护其性的纯洁性和良好品质而享有的特殊权利——贞操权—— 都是具有稳定的请求权基础。因此法院判决支持贞操权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综上,侵犯贞操权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涉及人格权益的法律问题,因此道德不应该缺位,但法律也不应该失灵。尽管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横向和纵向的关系,但我们分析问题时,不能把道德和法律混为一谈,应该把道德问题留给道德,把法律问题交给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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