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甘肃元成彤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及时与当事人XXX取得联系,了解案件情况、查阅、复印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进一步了解案情。
通过阅读、分析本案的证据获悉:XXX虽然作为一名户籍民警,但是她在王XX的身份被漂白为凌XX的过程中,并不知道事情的具体情况,只是其上级领导王XX通过私人关系寻求XXX帮助,说想帮一个没有户口有的小孩买个户口,但是XXX很明确地告知王XX在她所在辖区的派出所是办理不了户口的,只是口头答应帮王XX问问,听说同事魏XX能帮忙办理到XX县的户口,后将这一情况告知王XX。随后该户口如何办理,由谁办理XXX一无所知。经查阅相关法律,根据我国《刑法》397条之规定,XXX不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XXX的行为与王XX的身份被漂白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且XXX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原理,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XXX的行为并没有造成立案标准中所列举的损害后果。因此,我们对XXX做了无罪辩护。
2012年X月X日甘肃省XX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XX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我们搜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判例,为我们更好地了解案情和法律适用提供了丰富的实践资料,并且积极跟进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有效地和承办法官进行沟通交流,以便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这也为我们今后的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