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盗窃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XXX,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人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XXX存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尽管被告人XXX与孙XX、陈XX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其地位从属于主犯,所起的作用属于次要的,是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XXX来兰州盗窃之前,一直生活在浙江,他上网仅仅是为了买一辆便宜的车,在主犯孙XX提出盗车想法时,XXX一口回绝,可见XXX当时并没有盗窃车辆的主观意图。且XXX对兰州的具体情况一无所知,盗窃场所、盗窃对象也都是本案第一被告陈佳确定的。XX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孙XX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听从主犯孙XX的领导、指挥,没有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作案工具是由主犯孙XX准备的,且XXX当时还不会开车,更不清楚引擎构造,怎么可能知道盗车的方法和手段呢?
因此,XXX仅仅是在主犯孙XX的组织、指挥下进行传递工具、望风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XXX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做了详细供述,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3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二、被告人XX存在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XXX没有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罪、偶罪,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人反复表示了悔罪之意,希望法庭对他从轻处理。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是从犯,具有坦白的认罪、悔罪表现,是初犯、偶犯,鉴于以上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的机会,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