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雅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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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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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牛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者:柳雅琼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893人看过

2012年5月21日,甘肃元成彤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X的委托,指派我为王XX与牛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接受指派后我及时与当事人王XX取得联系,了解案件情况、查阅、复印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进一步了解案情。

通过阅读、分析本案的证据获悉:2011年X月X日下午17时许,原告骑摩托车途径XX县XX镇XX村路段时,被同向行驶的被告XXX驾驶的属被告王XX白灰厂所有的盐工牌铲车挂擦在地,将原告致伤。该事故经过交管部门的认定,被告XXX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牛XX不承担责任。原告牛XX要求被告XXX、王XX赔偿100956元(不包括被告已支付的医药费用)。

2012年6月22日,我参加了XX县人民法院的调解。法院认为原告牛XX诉王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告张XX、王XX前期已支付近两万元医药费,加之两被告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全部费用,同时原告在本起事故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由两被告对原告进行适当赔偿。

回顾本案,原被告双方对被告张XX的侵权行为事实均没有异议。但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认被告张XX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允。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并达成协议,原告避免了被告履行不能而得不到赔偿的风险,被告减轻了经济压力,对双方都有好处。

事故发生是令人心痛的,从事故本身得到些启示,遵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从自己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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