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纠纷案成功追回合同履行保证金
作者:李光宇
基本案情:2012年5月21日,原告黄某同被告贵阳市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某商铺经营茶叶生意.租赁期限为四年.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原告向被告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10227元.经营至2012年11月2日,在被告的同意下,原告将商铺转租给第三人王某,王某接手后重新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先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遗憾的是,原告将其交纳保证金的发票遗失,被告以其没有发票为由拒不退还保证金.
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多次找被告请求退还,被告依然拒不退还,万般无奈之下,本律师为原告组织相关的证据材料,出具诉状,将被告告上白云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本律师将原告同被告签订的合同,交纳租金的发票及第三人王某同被告签订的合同及吴某所的履约保证金发票等一系列证据尽交法庭.被告在相关的证据面前实在无话可说,也知自己不退还保证金实属不当得利了.最后只好进行法庭调解,同意退回原告的履约保证金135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