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是一部综合性立法,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主管部门等都立下“规矩”,倡导合法经营、文明出游,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从预防和处理旅游纠纷的角度来看,旅游法的主要亮点有:
亮点一:零负团费——强迫消费被出示“红牌”
旅游购买土特产是人之常情。而许多旅行社利用了这一点,打着“零负团费”的幌子,先以低价、免费招徕旅游者,然后通过诱骗、欺骗方式强迫购物、消费,获取提成暴利。对此,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招徕,通过诱骗消费者购物的方式经营,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五个不得”和导游、领队“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等“三不得”,规范经营者和导游的行为。
亮点二:旅游纠纷——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对于组团社和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踢皮球”的问题,旅游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后二者责任导致的违约,旅游者可以直接要求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可以向后二者追偿;对于后二者导致的旅游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旅游者既可以向直接侵权人求偿,也可以要求组团社赔偿,组团社赔偿后,可以向后二者追偿。一定程度上,组团社成了旅游者的“兜底保障”。
亮点三:纠纷处置——“一个娘家”方便投诉
对于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无门的情况,旅游法明确规定,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不仅方便了游客的投诉,也提高了处理投诉的力度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