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复英|时间:2019年11月08日|3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孙某与被告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被告尹某甲的委托代理人。
原告孙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孩尹某乙,现在跟随原告居住。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自2015年5月份双方分居至今,现感情破裂。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尹某甲辩称,2015年7月双方因为琐事发生纠纷,原告离家。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决: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尹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