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保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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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儿童性侵犯罪的对策研究

作者:张保华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03次举报

内容摘要:性侵犯罪是一种非常古老而又频发的犯罪,性侵犯罪自人类文明产生后便存在。儿童作为特殊的个体,因其生理上不强健、心理上不成熟、智力上不充分,更容易受到外界的性侵害,因此而造成的心理阴影,将伴其终生,成为诱发犯罪的潜在因素。近年来,儿童性侵害案件频繁发生,性侵手段愈发残忍,性侵后果越来越严重,对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保障儿童免受性侵的伤害,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如何对性侵害儿童案件进行合理的刑事处罚值得探讨,一方面性侵害儿童案件有增无减,另一方面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健全和立法滞后性等原因,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在儿童遭受性侵害的法律应对上,还存在诸多的完善之处。本文从儿童性侵犯现状入手,分析儿童性侵的特点,结合现行法律对儿童性侵保护的不足,借鉴国外有效手段,提出预防和惩治性侵犯儿童罪犯的对策,从而有效预防和惩治儿童性侵犯罪。

关键词:儿童 性侵犯罪  现状   对策

   一、儿童性侵犯概述

   1、儿童性侵犯定义

   我国目前对于儿童性侵犯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本文的儿童性侵犯是指:加害人为了满足其性欲或者其他目的,通过权威、金钱、暴力、胁迫、诱骗、引诱等手段侵犯不满14周岁儿童的性权益,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包括强奸、猥亵、强暴、性交易等直接接触儿童身体的性侵犯;向儿童传播淫秽物品、以儿童为题材制作淫秽物品、用猥亵言语挑逗儿童等非身体接触的行为也是性侵犯的常见手段。

儿童性侵害,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儿童性侵害案件是普遍、长期存在的,不只是被曝光才发生的。从媒体报导的案件来看,性侵行为是长期存在的,有的甚至能潜伏十几年,这样的恶劣行为对儿童的伤害将是深远而无法消失的。

2、儿童性侵犯现状

甘肃陇西一教师强奸猥亵8名学生;2011年到2013年,广西一名11岁的留守女童被村庄里的老人集体性侵;白色助学王杰借“助学”性侵女童,还向捐款人发性侵视频;常州一女教师多次与男学生发生性关系……以上仅是媒体报道出来且影响广泛的性侵犯儿童事件的冰山一角,许多儿童性侵犯虽然报道出来但却没引起大家的关注,更有许多实际发生的儿童性侵案因各种原因没有报道出来。儿童性侵不是个例,远比我们想象的多得多。根据《女童保护性侵儿童案件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17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378起,平均每天曝光1.04起,性侵儿童案例中受害人超过606人(表述为多人受害但没写具体人数的,按3人计算),女童遭遇性侵人数为548人,占比为90.43%;男童遭遇性侵人数为58人,占比为9.57%。据最高法统计,2013年至2016年4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782件。受案件特殊性、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这些被曝光的案件,相对于性侵儿童案件而言,可能只是初步的。据了解,儿童性侵案官方认定的隐案率是1:7,即1起被揭露的儿童性侵案背后,必有7起不为人知。更多受害的孩子,只能像《熔炉》里的聋哑儿童一样发不出声音。

二、儿童性侵犯的特点

儿童性侵犯案件既有一般性侵犯案件的共性,但由于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语言表达能力有限;缺乏对性知识的了解或正确的理解;外部身体伤痕多表现不明显,因此儿童性侵犯罪又有其显著特点:

1、儿童性侵案大部分为熟人作案

2017年公开报道的378起性侵儿童案例中,明确表述人际关系的有349起,其中熟人作案209起,占比59.89%;陌生人作案140起,占比40.11%。在近5年的统计中,这是公开曝光的案例中熟人作案占比最低的一次,但总体来看,熟人作案比例一直居高,最高为2014年达87.87%。

在明确人际关系的209起熟人作案案例中,占比从高到低依次为师生(含辅导班等)72起,占比34.45%;邻里(含同村)51起,占比24.40%;家庭成员(父亲、哥哥、继父、祖父等)32起,占比15.31%;亲戚(含父母朋友)10起,占比4.78%;另有其他生活接触关系的占比21.05%。加害人利用熟人身份,更容易接近受害者,再加上自身力量及身份地位等优势,使得性侵案件更易发生。同时,由于是熟人,受害者的监护人对其很信任,往往会放松警惕,将受害者推向加害者,使得性侵罪犯会多次甚至长期进行性侵。

2、儿童性侵犯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及长期性

儿童性侵害案件的发生往往是加害人将受害者带到隐蔽场地进行侵害,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侵害后加害人会采取威胁、引诱等手段告知受害人不得向他人透露,由于儿童缺乏言语表达能力,且其因害怕、恐惧、羞耻感等心理,使得其不能甚至不会向他人表明自己遭受了性侵害。在儿童遭受亲属、邻居等熟人侵害的情况下,监护人因顾面子、无法接受事实、怕別人的指责等原因,对儿童遭受性侵害的事实予以忽略。

由于儿童性侵犯未被披露甚至无人监管,这会导致加害人更加无所顾忌,持续长期的对该受害人进行侵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近几年媒体报道的340个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进行了整理,发现监护人性侵害的平均持续时间为4.8年,老师性侵害的平均持续时间为2.3年。

3、农村、学校成为儿童性侵害的高发地

农村由于留守儿童多,父母长期在外工作监管不到位,隔代抚养照顾不到位;同时,由于农村是熟人社会,家长文化水平不高,大部分儿童性侵害父母会选择沉默,忍气吞声,甚至反过来指责嘲讽孩子,这成为儿童性侵害的重灾区,并且容易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学校老师因其身份特殊,能够长期接触到大量的儿童,而且由于父母对其信任,儿童对其遵从,因此老师利用其身份对儿童进行性侵害更频发,据统计,378起案例报道中有246起明确表述了作案场所,其中发生在学校(培训机构、托管中心)的73起,占比29.67%。

4、被性侵儿童年龄呈小龄化

2015年,南平市发生一起性侵6个月大女婴致使该女婴处女膜破裂的二级轻伤案件,震惊国人。2017年被公开报道的案例中涉及的606名受害者中,受害者年龄最小的仅1岁。7岁以下的65人,占比10.73%;7岁(含)~12岁199人,占比32.84%;12岁(含)~14岁191人,31.52%;另有151名14岁以下儿童未提及具体年龄。被性侵儿童以7~14岁的中小学生居多,在总人数中占比为64.36%,在提及具体年龄的人数中占比85.71%。这说明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更容易成为犯罪嫌疑人侵害的目标。同时要注意,7岁(含)~12岁和12岁(含)~14岁的受害儿童占比基本持平,这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对于儿童自我保护及防范性侵相关教育严重缺失,并且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也没有得到知识的及时补充和能力提升。

5、儿童遭受性侵害后果严重,影响深远

性侵害给儿童造成的伤害后果较成年人更为严重。生理层面,可能由于过早的性行为而使儿童的身体器官受损或功能丧失,如生殖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全身疼痛、染上性病以及怀孕,从长期影响上看可能导致儿童引发癌变或不孕等。精神和心理层面,遭受性侵害后,被害儿童通常会表现出恐惧、不安、自闭、做恶梦,出现精神问题以及成年后适应社会困难等。行为层面,儿童可能会对自己产生扭曲的看法,产生羞耻感,做出自残、自伤行为;或因为性侵害后进行模仿,让性侵害蔓延扩展或产生攻击性的行为等。

儿童期遭受性侵犯影响深远,会对其成年后的生活造成影响,轻则导致其无法与配偶、家庭和睦相处,无法建立家庭,享受天伦之乐;重则会造成严重心理压力,产生心理疾病,危及生命。如台湾美女作家林奕含由于在未成年期遭受性侵犯,导致其心理疾病,即使其成年并且一直在接受心理治疗,但最终还是选择了自杀来结束生命,终结性侵带来的痛苦。

三、我国关于儿童性侵害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1、强奸罪的侵害主体和对象规定狭窄

男童遭受性侵害远比我们想象的严重,受侵害的男童人数并不比女童少,甚至比女童还多。据媒体报道,2013年广东省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监测报告显示,男生被迫发生性行为是女生的2.2倍至2.3倍,且男性被迫发生性行为在我国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但是我国刑法上却将强奸罪的主体认定为特殊主体,只能是男性(女性在特殊情况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同时,我国把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也仅设定为女性或幼女,对于男童遭受男性强奸或遭受女性强奸的情况则只能以猥亵儿童罪的罪名定罪处罚。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猥亵罪进行了修改,将猥亵儿童作为猥亵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但是猥亵罪的刑期仅有两档,即五年以下和五年以上,判处五年以上的情形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猥亵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但是由于性侵儿童一般具有隐蔽性,没有第三人参与,因此不符合聚众和公共场所的情形,至于其他恶劣情节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其他什么情形下能够判处5年以上刑期,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很大。而且5年以上如何量刑,法律也没有进行明示。这使得男童遭受性侵犯后得不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也使得性侵男童的罪犯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罪责刑不相适应。

2、在性侵犯的认识上观念陈旧

如我国在强奸罪既遂认定上,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若受害者为幼女时,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生殖器表皮接触,即视为强奸既遂,故强奸幼女既遂采取的是接触说。但随着性观念的开放和发展,传统性交方式和秩序也在逐渐发生改变,无论是插入说还是接触说都不能解释同性强奸和女性强奸男性的现象。在儿童性侵害案件中,不乏男性对男性强奸、女性用器物插入女童生殖器、口交或其他变态性行为。所以,我国法律现在对性侵害的认识上的陈旧观念与保护儿童免受性侵害的目标、理念是不相符的。

3、被性侵犯儿童得不到民事经济赔偿

《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只有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物质经济损失的,才会判处其赔偿经济损失。而儿童遭受性侵,并没有受到物质经济损失,其无法律依据要求加害人赔偿经济损失。但现实中,儿童被性侵对其身体、心理造成了伤害严重,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进行治疗,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只好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据报道,有女童被性侵仅获赔1098元,该赔偿款对于受性侵的儿童家庭来说,根本就不够。如前所述,被性侵6个月大的女婴监护人提起80万的附带民事赔偿,但因没有证据及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其民事诉请。

  4、现行侦查办案模式及媒体曝光容易造成儿童的“二次伤害”

在现行的办案模式中,一方面,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中往往开着警车、穿着制服到被害儿童住所进行调查取证,或者将被害儿童及其监护人传唤至公安询问,而且办案人员至少2名以上,这不利于保护被害儿童的隐私权荣誉权,会额外给被害儿童带来压力,使被害儿童及家人遭到周围人异样的眼光而遭受非议,增加被害儿童及家人的心理负担。另一方面,一个案件办理要历经侦查、起诉审判三个诉讼环节,被害儿童在案件办理过程往往要承受不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多次询问,加重被害儿童的心理伤害。每次让被害儿童陈述,就是让其再次回忆那种被侵犯状态,这对被害儿童来说是“二次伤害”。

即使办案人员注意保护受害儿童的隐私,但现在有些媒体却对儿童性侵案件大肆宣扬,甚至披露受害儿童的个人信息,导致有些人评论甚至谩骂是受害儿童自己行为不检点等原因遭受性侵,这对受害儿童是严重“二次伤害”,受害儿童及其家庭将会承受巨大压力。

四、从法律角度预防及惩治儿童性侵害犯罪的对策

首先,应把男性的性权利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被受害对象范围,对性侵儿童的罪犯从重处罚

虽然《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后,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原来的“妇女”改成了“他人”,这样就将14周岁以上的男性包括进来。但这对于保护男性儿童是远远不够的。性权利是人身权利的一种,要平等保护不同性别的性权利就需要把行为主体和被害人去性别化,统一表示为“他人”,即强奸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强奸行为除了性交,还应包括其他性行为)。个人建议可以对刑法236条进行如下修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他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他人、奸淫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他人、奸淫幼情节恶劣的;(二)强奸他人、奸淫幼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他人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加强对受害儿童的救助,特别是民事经济赔偿

对于受到侵害的儿童而言,后续的治疗(包含生理和心理的治疗)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在性侵儿童事件中,因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很少能够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方式提起民事赔偿,即使提起诉讼,由于缺乏证据,达不到民事伤残等级,法院一般会驳回要求民事赔偿的诉请或者仅支持很小部分的赔偿额。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胜诉后执行难是问题所在,犯罪份子往往没有足够的财产供法院执行,这使得被害人几乎很难有足够资金进行治疗。对此,我们应当发挥政府以及社会组织的作用,倡议政府以及有关社会组织专门出资建设相应的治疗机构,聘请专业人员,购置先进设备,降低治疗费用。此外,部分法院充分发挥其能动性,由法院联合专业人士对被害人进行心理治疗,对于部分实在无法获得赔偿的被害人,法院会启动司法救助资金给予其帮助。例如北京市高院对此便有所建树,下级法院审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通常会上报北京市高院,由北京市高院根据受害人特质,选择相应的心理辅导机制进行后期辅导,此外,法院还专门为此类案件设立了司法救助金,专门为部分执行不能的受害人提供行之有效的资金援助。 

第三,对性侵儿童的累犯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罪犯,可引进化学阉割、电子脚镣等惩罚措施。
    “化学阉割”(chemical ration)始于美国,是对男性强奸罪犯注射一系列雌性荷尔蒙药物使其失去性欲的一种惩罚手段。韩国于2010年6月29日国会通过“化学阉割法案”,决定对16岁以下的儿童进行性侵犯的性犯罪者实行药物治疗,最长治疗时间长达15年,以根除罪犯的性冲动。

电子脚镣(Electronic Fetters或E-chains),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不会逃跑的电子刑具,具有定时自动以无线电等方式回传功能的手环,用意不是刑具那样能像传统的脚镣那样限制犯人的迁移自由与行为,而是确保犯人仍在可监控的距离范围内。对于被判处管制、社区劳役或者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就带上特制的电子脚镣,以确保犯罪嫌疑人无法逃跑以及无法再次进行犯罪活动。这种脚镣在超越事先划定的地域后,就会发出警报。

对于我们国家越来越高发的儿童性侵案件,引进这两者惩治手段对于遏制犯罪有明显积极的意义。虽然我们刑法已经对儿童性侵罪犯施行从业禁止,但这明显不够。化学阉割一方面能够有效震慑罪犯,使得人们不敢轻易犯性侵儿童罪;另一方面,对于性侵儿童累犯,又能从生理上对其进行遏制。而电子脚镣,可以对儿童性侵罪犯取到很好的监管作用。

第四,应完善现有的儿童性侵案的执法模式

侦查至审判过程中,公安、检察院、法院都格外注意未成年人隐私的保障,以此避免对其幼小的心灵造成二次创伤。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以从《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有所体会,其中规定侦查阶段时,参与调查的办案人员需要避免穿着警服、驾驶警车进行调查,以防止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好的影响。而在询问过程中,更要注意询问技巧以及询问次数,有关于触及被害人内心伤痛的犯罪情况,尽量一次问清,语气态度尽量和缓。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上海青浦区检察院采取了提前介入侦查的方式以实现对受性侵的未成年人的保护。检察院提前介入调查,与公安密切配合,形成专门的调查小组,遵循一次完成的原则,避免重复取证,以最严格的标准来保障受害人的信息,尽量避免对受害人的再次创伤。 

结论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也是民族的希望;儿童是否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保护儿童、给予他们一个正常、健康的童年是每位公民的职责,是国家的优先任务,为此必须联合所有的力量。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构也在实践过程中,结合社会经验、法学理论,通过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等,不断为性侵儿童提供更为严密的保护机制。性侵儿童,对其身心伤害极为严重,将严重影响儿童今后的发展,这样的犯罪行为,不仅不被法律所容忍,更是被道德所唾弃的。故而,我们对于性侵儿童的罪犯应当以最严苛的刑法对待之。我们除了要重视法律威慑力的防止犯罪作用,同时也需要加强人们基本道德水平建设,树立正确的性观念,增加法制教育,方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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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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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华律师,毕业于福建农林大学法学专业,从事律师执业已有6年,在执业过程中秉持“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执业理念,认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三明
  • 执业单位:福建一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420********5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侵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