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保华律师

  • 执业资质:1350420**********

  • 执业机构:福建一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侵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成功代理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发布者:张保华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824人看过

  案情:当事人原告原系保安,2014年底原告与其同事10左右聚餐而后到KTV唱歌喝酒,后2被告发生肢体冲突,原告好心前往劝架,却被其中一被告摔伤,后原告在到沙发上,又被被告拿灌装瓶酒砸到脚,于是原告打电话给其哥,由其哥报警,他自己本人就由120送往医院。当时警察找原告做笔录时,原告以为是小伤,大家都是同事,就没有要求警察处理。过了3-4个月,原告脚伤越来越厉害,只好借钱去医院看病,看病花了4万多,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这时原告想找被告赔偿,却没有一个人肯认,于是原告找到律师委托起诉。

  过程:刚接触时,以为只是个简单的人身损害案件,后来发现原告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其脚是在KTV被人砸伤的,而后本人经过向派出所、医院、原告其他同事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最终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2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138794.8元。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福建若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张保华律师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关于原告与被告许某某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告的脚系在梅列区“烈火岛”KTV受伤,理应由当时在场的七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2015年10月8日法庭调查中,被告三王某某陈述:“我到时KTV已经在吵架,我过去劝架还被人推到,原告也在劝架,后原告坐在沙发上抱着脚叫痛。”被告五汪某某陈述:“我去上厕所后,李闽某某跑出来说打架了,快走,于是我和林某某等人就坐车走了,到东新五路后我们担心会出事,又回到烈火岛KTV,看到原告坐在沙发上抱着脚说脚痛”。被告六林某某陈述:“当晚我坐在KTV点歌,后郑某某要点他爱唱的歌,许某某有人叫他喝酒,因此许某某就叫郑某某把声音关掉,郑某某说来KTV就是唱歌的,因此继续唱歌,于是许某某就和郑某某吵起来,原告看到就从后面抱住许某某以防他们打起来,许某某用力把手一划,原告就往后摔了一两步倒在地上,说脚痛。而后许某某就拿起包厢里的易拉罐啤酒瓶往地上、沙发上砸,也往原告坐的方向砸,我们离开后回来就看到原告坐在沙发上抱着脚说脚痛”。从以上三位被告的陈述中可以清楚的知道当晚事情发生的经过,并可以明确原告原告的脚就是在当晚受伤的。

  原告脚受伤后便打电话给其哥程某,程某即用自己手机打120,三明市第一医院接电话后便出车处理,由120的车直接将原告送往第一医院急症科,并于2013年1月23日23时0分12秒做了X线诊断,X线诊断报告书诊断为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后原告原告于2014年1月24日凌晨被安排入院于第一医院骨科13床接受治疗。以上事实均有第一医院的医疗资料记录证明,由此可以得出原告原告在KTV脚受伤后便即刻被送往三明市第一医院接受治疗,当晚右脚的受伤程度为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原告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具体赔偿数额的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均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