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俊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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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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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工作秩序∣“伪基站”群发“代开发票”的违法广告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轻判

发布者:蔡俊芳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30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并不是“花瓶”,也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举足轻重。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要狠狠抓住案件要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责,切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1997年《刑法》第288条规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30条将该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6)沪0107刑初915

案  由: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裁判日期:20160830

【案情回顾】

××年××月××日××时许,被告人王X驾驶一辆载有“伪基站”设备的别克牌轿车停靠在本市闵行区星东XXXXX号楼117-118号附近,采用非法占用中国XX公司和中国XX公司GSM900网络工作频率的方式,向周边中国移动用户群发“代开发票”的违法短信,共计造成一百余用户通信受中断影响。当日14时许,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王X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查获的犯罪工具,依法没收。

【律师点评】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而对于律师在对此罪行进行辩护的时候就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从最主要的辩护要点开始着手,立足于办案程序、案件事实,这样才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的权益。

本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普陀区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案。就案件本身而言,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小;本次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

如何处罚,是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因为犯罪的情节各不相同,当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笔者建议若涉嫌该类犯罪,还是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律师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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