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并不是“花瓶”,也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举足轻重。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要狠狠抓住案件要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责,切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审理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豫1624刑初415号
案 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23日
【案情回顾】
××年××月××,五被告人以贷款名义到河南省沈丘县注册空壳公司营业执照,并在河南省周口市、平顶山、驻马店等地区注册多家空壳公司营业执照,后在一赵姓男子带领下或介绍下到银行开设对公账户,赵姓男子报销五被告人来回路费及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期间的吃住费用。
五被告在明知贷款不可能贷下来的情况下,仍然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等手续交予赵姓男子。五被告人办理的对公账户均被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判决】
一、五被告人分别判处8-10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自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律师点评】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而对于律师在对此罪行进行辩护的时候就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从最主要的辩护要点开始着手,立足于办案程序、案件事实,这样才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的权益。
追求利益是人的本性,是与生俱来的,是不需要学习的。“富者,人之情性,所不学而俱欲者也”,司XX就是这样说的。生财要有道,赚钱要合法,一旦触犯刑法,那等待您的不是“一夜暴富”,而是“牢狱之灾”。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小;本次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同时,在法院判决前预交了罚金,退还了违法所得。
如何处罚,是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因为犯罪的情节各不相同,当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笔者建议若涉嫌该类犯罪,还是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律师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