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方便、快捷、实惠,但是不时会遇到快递被丢失、寄回来的东西被损坏等情况,作为寄件人不愿意发生这种情况,但是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快递公司经常以“保价”条款对抗寄件人的索赔。作为寄件人,基本上都未注意过“保价”条款,且格式条款一般处于快递单据不易发现的位置;快递员在收取快件时,也未曾提及且。因此,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保价”条款是合理的商事行为约定,符合市场规律,并未免除快递公司的责任。如果寄件人对于托运物品未提出“保价”,则只能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运费的六倍赔偿。
二、“保价”条款是预先拟定,未与当事人协商,与不特定的商事主体签订,系格式条款。对于此条款,未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且免除了快递公司的责任,应当无效。快递公司应当承担寄件人实际损失的责任。
以上两种观点都认为:“保价”条款系格式条款,但对于是否免除了快递公司的责任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保价”条款的约定,是公平的商事行为。人们之所以选择快递来代替人力运输,因为快递方便且实惠。对于快递公司系薄利多销,如果认定“保价”条款无效,那么对于快递公司赚取微薄的快递费,将承担较大的风险,是非常不利于快递行业的发展。
律师建议:对于贵重物品,一定要选择保价且一定要在快递单上注明邮寄的物品是什么,以免发生物品丢失、损毁的情况,赔偿无法得到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