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中,常常伴随着的就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分割财产中绝大多数都是要求分割房产。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司法解释二、三,对于父母对于子女赠与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对于条文的理解仍然存在一定的偏差,致使存在相反的判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我们认为,理解此条款,需要注意,1、父母应全额出资;2、父母赠与的是不动产,而不是出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司法实务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婚后,父母部分出资,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父母仅仅是出资,并未赠与不动产,因为不动产权有瑕疵,不能赠与,系对夫妻双方的增与,所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父母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给自己子女。 这种情况,毫无疑问,属于个人财产。
3、婚后,父母将购买房屋钱全部给予子女,后以子女的名义全额买了房屋。 这种情况下,我认为也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系个人财产。 考虑到父母的心血及社会的稳定性,认定为个人财产较为适宜。
综上所述,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不动产应是全额出资,方能认定为个人财产。为了稳妥起见,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最好明确表示赠与给她,以防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