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姗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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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发票≠一笔债务:杜姗姗律师助破产企业击退“有据之诉”,原告诉请被全部驳回

发布者:杜姗姗律师 时间:2026年11月02日 472人看过 举报

2026-11-0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破产企业遭遇“天降”货款索赔

江苏淮安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经营困境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就在管理人接管公司、整理债权的关键阶段,一纸诉状从外地寄来——

浙江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将A公司与案外人X某(化名)一并告上法庭,主张双方曾就某训练场建设工程项目向其购买混凝土、沙石等建材,称双方先后两次结算,其中一笔货款已付清,另一笔二十余万元的货款却拖欠多年,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本金,并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点五倍支付数年间的逾期付款利息。

对于一家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的企业而言,这笔“从天而降”的债务如果被确认,将直接挤占本就有限的偿债资源,影响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A公司管理人委托江苏淮安律师杜姗姗代理本案,决心依法应对。

二、办案经过:层层拆解,直击举证要害

接案后,杜姗姗律师对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逐项审查,发现了多处致命缺口,并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构建了完整的抗辩体系:

第一,程序层面划清界限。 A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杜律师明确指出:即便债权成立,原告也应通过破产程序申报债权、统一受偿,而不能要求对破产企业个别清偿,这为案件处理划定了基本框架。

第二,直击买卖关系“无凭无据”的核心。 原告未能提供买卖合同、送货单签收记录与A公司的关联等核心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中的下单人、发货单上的签收人,均无证据证明是A公司员工或经其授权;增值税发票虽然载明购货方为A公司,但发票本身不能单独证明货物已实际交付、买卖关系真实存在于A公司与原告之间。

第三,用对方的证据“反将一军”。 原告自己的销售人员在出庭作证时陈述:交易全程都是与案外人X某个人对接,是X某要求把发票开给哪家公司就开给哪家公司,他从未向A公司主张过货款。这份证言反而印证了A公司并无与原告成立买卖关系的意思表示。杜律师进一步调取并提交了相关仲裁裁决书,证实案涉工地的混凝土采购另有合同主体,与A公司无关。

第四,发现证据链的时间矛盾。 原告主张的交易期间与其自行提供的合同复印件、微信下单时间相互矛盾;其主张付款依据的催款函因拒收从未实际送达;所谓“对方承认欠款”的报警录音也因超期已无法调取。整条证据链环环有疑点。

两次庭审中,淮安律师杜姗姗与团队其他代理人配合,紧扣“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把原告举证不能的事实逐一向法庭呈现。

三、案件结果:全部诉请,一律驳回

法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微信记录下单人、发货单签收人无法证实与A公司有关,其员工证言表明交易系案外人个人所为,A公司无买卖合意,亦不构成表见代理;原告要求案外人付款的各项证据同样不充分,催款函未实际送达、报警录音无法调取,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对刚进入破产程序的A公司而言,这一纸判决保住了破产财产的完整,避免了二十余万元本息债务被确认,为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扫清了一处障碍。

四、律师作用:破产企业的“守门人”

本案是杜姗姗律师代理破产管理人参与衍生诉讼的典型成功案例,其价值体现在三点:

1. 吃透破产程序规则。 杜律师准确把握破产程序中债权确认之诉的特殊规则,从程序入口即指出“不得个别清偿”,为后续实体抗辩争取了有利位置。

2. 证据审查见微知著。 面对原告近两百份发货单、微信记录、发票、报警记录等看似“声势浩大”的证据,杜律师逐份核对、找出时间矛盾和主体断裂,最终让整条证据链在法庭上瓦解。

3. 守护全体债权人利益。 破产企业的每一笔被确认的债务,最终都由全体债权人的受偿份额来消化。驳回不实债权,就是守护破产程序的公平底线。

写在最后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往往成为各类“讨债诉讼”的集中目标,发票、对账单、催款函等材料也常被用来主张并不成立或主体有误的债务。无论是破产企业、管理人,还是面临类似货款纠纷的公司,都应当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淮安律师杜姗姗将以扎实的证据功底和丰富的破产实务经验,为您守护企业的每一分合法权益。

杜姗姗律师(电话:13515249716,微信同号),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于江苏省淮安市。 现任淮安市律师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淮安
  • 执业单位: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8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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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820********24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劳动纠纷、交通事故